2007
年11月19日
学生处《关于禁止学生在校内拥有和骑乘摩托车(燃油助力车、电动车)的通知》下发后,有关部门和学院作了大量工作,校内学生拥有和骑乘摩托车(燃油助力车、电动车)情况有明显好转,为从根本上杜绝校园交通事故的发生,特重申:
1、从
2008年
5月
25日
起,各学院要进一步全面清查本学院学生拥有摩托车(燃油助力车、电动车)情况,及时劝导和教育相关同学早日处理上述车辆。
2、学校保卫处将加大校园巡查力度,如发现校内学生拥有和骑乘摩托车(燃油助力车、电动车),将暂扣其车辆,并通报相关学院给予处理,对不听劝阻者,学校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直至纪律处分。
3、希望广大同学在外出时注意人身及财产安全,尤其不要租借摩托车(燃油助力车、电动车)出行。
特此通知。
学生处 保卫处
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