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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着力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的背景下,我们要进一步深化人民调解制度改革,推动人民调解工作提档升级,实现人民调解事业的可持续发展,努力将更多纠纷调处在诉前,首先必须夯实人民调解的制度根基,抓牢抓实队伍建设这一关键。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提出,健全覆盖城乡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人民调解是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的基础性制度,也是化解矛盾纠纷的“第一道防线”。在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着力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的背景下,人民调解的组织形式不断丰富,纠纷化解效能持续提升,越来越多的矛盾纠纷在前端通过调解得以解决。进一步深化人民调解制度改革,推动人民调解工作提档升级,实现人民调解事业的可持续发展,努力将更多纠纷调处在诉前,首先必须夯实人民调解的制度根基,抓牢抓实队伍建设这一关键。
第一,推动调解人才梯队建设,人民调解员队伍结构要进行系统性优化。目前,基层一线的调解员大多由乡村、社区以及乡镇司法所的干部兼任。专职调解员的比例较低,且多为体制内的退休人员。一是要努力打造一支人员齐备、年龄结构均衡的调解员队伍,逐步实现“老中青”三代结合。可通过聘用方式吸纳一定数量的中青年人士充任调解员助理,作为调解储备人才,通过从事调解辅助事务进行锻炼。同时要发掘和动员有热心、有时间、有能力的基层群众加入调解志愿者队伍,从中有意识地培养和吸纳部分人员专门从事调解工作。二是要做到专职和兼职调解员合理配置。应大力拓展兼职调解员的来源渠道,着力扩充专职调解员队伍,明确并逐步提高人民调解委员会配备专职调解员的最低人数标准,扩大其在调解员队伍中的比重。同时要打通专职调解员的上升渠道,为其创造良好的职业发展空间。三是要做到群众性和专业性相结合。人民调解是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主化解矛盾,从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一种重要方式,但也离不开专业力量的支持。各地司法行政部门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以及专业性社会组织的支持,有效整合各类社会资源,鼓励具有法学、心理学、社会工作等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人员加入调解员队伍,同时要吸收相关领域较高层次的行业、专业人才和专家学者组成人民调解咨询委员会,负责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提供咨询意见,以提升调解过程及结果的专业化、规范化和法治化水平。
第二,推动人民调解员能力建设,加大职业培训和培养力度。调解是一项技术性很强的工作,成为一名优秀的调解员不仅要具备一定的社会经验、积极性和责任心,还要通过系统化的职业教育,掌握与其工作相匹配的多元知识与技能。一是可依托相关单位在省、市两级成立调解人才培训基地,组建人民调解员培训师资库并明确入选标准。要组织编写高质量的、兼顾调解理论与实务的国家级规划教材,建立调解案例信息库,推动调解员培训课程体系和培养方案标准化建设,细化教学模块,建立健全人民调解员培训质量评估和反馈体系,提高培训实效。二是要实现岗前培训和在岗培训常态化,确保培训工作有组织、有针对性地进行。各地司法行政部门应认真编制季度、年度培训和轮训计划,量化培训任务,积极组织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培训工作,同时鼓励和支持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自身情况和各自的受案类型及特点进行自主培训。岗前培训要重点围绕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调解基本技巧和辅助技能等基础方面进行,在岗培训重点要围绕法律知识更新、调解技能提升、疑难案件分析等展开。三是培训形式统一化与多样化相结合,除集中授课、交流研讨、案例评析、实训演练等基本形式外,要侧重应用导向,强化专业法官对人民调解员的业务指导职能,着重发挥调解能手、优秀调解员、模范调解员等“领头羊”的示范引领作用,探索“导师制”“师徒制”“结对培养”等灵活多样的“传帮带”形式。四是高等院校应当在人才培养和专业建设方面积极回应新时代人民调解提出的新要求,同时也可以探索人民调解员在职教育和学历提升机制。
第三,大力提升人民调解员工作的物质保障水平,强化激励措施。充分激发人民调解员的尊荣感、积极性和职业吸引力,离不开充足的物质保障和有效的激励机制。一是要遵循“充分”“全面”“足额”的基本原则,建立一套科学合理、覆盖到位的硬件基础设施及工作经费保障体系,确保人民调解员开展工作没有物质上的掣肘与后顾之忧。二是要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大力拓展资金来源,实行调解经费动态增长机制,努力实现经费保障水平稳中有升。在省域范围内,要出台统一的人民调解员办案补贴办法,根据案件类型及难易程度确立补贴项目及各项补贴最低标准,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在现有基础上有所提高,并适当向专职调解员倾斜。相关经费应严格实行专款专用,并建立督促督导机制,确保各项物质保障措施落实到位。三是可以将办案补贴标准与人民调解员等级相挂钩。人民调解员等级较高的,办案补贴标准可相应提高。四是要在荣誉激励的基础上增加物质激励、晋升激励作为配套。在调解工作方面获得市级、省级、国家级荣誉称号的,要给予对应的物质奖励,或者将其作为人民调解员等级晋升的破格或越级评定的条件。
(作者单位:安徽师范大学法治中国建设研究院)
原报道阅读链接:【人民法院报】https://rmfyb.chinacourt.org/content/202409/15/article_944942_1390547074_565116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