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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外司法案例】彭凤莲:宽口径、厚基础:法学本科课程设置随想

  • 时间:2023-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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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凤莲:宽口径、厚基础:法学本科课程设置随想

(彭凤莲,安徽师范大学副校长,法学博士,二级教授,博士生导师)

一、引子:20世纪八、九十年代安徽师范大学政教系人才培养的故事

20世纪八、九十年代安徽师范大学政教系培养了很多后来在哲学、政治学、经济学、法学等领域有一定影响力的人物,就法学领域而言,有最高人民法院原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第二巡回法庭庭长胡云腾大法官,有著名法学家、中央政治局讲座主讲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史际春教授,有西南政法大学原副校长、全国十大青年法学家孙长永教授,有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冯键大检察官,有安徽大学原副校长王源扩教授,有上海师范大学哲学与法政学院院长蒋传光教授,有山东大学威海法学院院长汪全胜教授,等等。上述活跃在法学界的前辈和各位同仁,除了冯键检察长我未曾谋面外,与其他各位先贤、才俊多有交往和讨教,大家共同的感受是:他们日后的成长得益于本科阶段政教系宽口径、厚基础的课程设置。当年政教系的课程设置为何说它是“宽口径、厚基础”呢?因其课程设置有很多模块组成,据我所知,就有思政模块、史学模块、法学模块、政治经济学模块、哲学模块、政治学模块。今天安徽师范大学的思政专业甚或是法学专业还能培养出杰出的法学法律人才吗?为什么会有这样的人才培养担忧之问?上个世纪80年代,我校只有十几个师范专业,是纯粹的师范院校,后来跟随经济社会的发展,专业越办越多,我校就逐渐发展成为了综合性大学,院系越来越多,不同专业的课程越开越专,专业壁垒越来越深。以政教系为例,原来我校的政教系发展成了今天的马克思主义学院、经济管理学院与法学院,原来不同的课程模块也随之分散到相应的学院了,对任何一个专业来说,宽口径、厚基础的课程设置几乎都不复存在了。

二、法学专业之内的课程设置:必修课+选修课

(一)法学专业核心课程

法学专业核心课程自从我校1998年开设法学本科专业以来经历了多次变更:由14门增加为16门,由16门又变为“10+X”门。在新修订的《法学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2021年版)中,“10+X”课程体系又变成了“1+10+X”,1即是习近平法治思想概论,该概论课纳入了全国高校法学专业核心必修课,成为法学教育核心课程体系中的“核心”,即成为法学课程体系中的首要基础课。

“1+10+X”分类设置模式可以简单理解为:规定动作+自选动作。规定动作就是1+10门专业必修课:习近平法治思想概论、法理学、宪法学、中国法律史、刑法、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国际法、法律职业伦理。X是指各高校根据办学特色开设的其他专业必修课,诸如经济法、知识产权法、商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环境资源法等,可以错位发展。

(二)专业选修课

专业选修课各校可以根据自己学校的性质、优势学科、传统学科以及就业市场需求等设置。比如,医学类的院校可以开设卫生法学、医事法学类的选修课;财经类的院校可以开设证券法、财政法、会计法类的选修课;审计类的院校可以开设审计法学类的课程;师范类的院校可以开设教育法学类的课程;等等。

(三)我校的探索

在法律之内的课程设置上,在我看来我们有2个不是很成功的探索:一是法理学课程,二是案例课程。

前几年的一次人才培养方案调整,法理学分别安排在第1学期与第5学期开设,第1学期开设法学导论,第5学期开设一般意义上的法理学,几年运行下来,没有收到预期的效果,反而得到学生的反映是:课程层次没厘清,授课教师之间协调不够,第1学期法学导论与第5学期法理学内容基本重复。于是取消法学导论课,在第5学期开设法理学。这样一来,部门法老师又反映学生缺乏法理知识。又于是走回头路,回到第1学期开设法理学。法理学放在第1学期与第5学期分设不是不可以,但是法理学课程群的老师要集体备课,第1学期与第5学期分别讲什么,事先要讨论好、规划好、衔接好,然后才能实施好。

案例课,我校2012版人才培养方案中,开了5门部门法案例课,各1学分,以“n+1”的方式排课,n是理论讲授课时,例如某门部门法课程理论讲授每周2学时,接着讲案例课程1学时。但最后几乎都和部门法理论讲授合在一起了,或者说还是上成了传统意义上的理论课。为了加强法学专业的应用性,后来又将案例课融入第1至第4学期的法庭辩论课。

概言之,“1+10+X”模式赋予了各高校法学专业在课程设置上的一定自主性,但X要与时俱进,不断创新,如开设数据法等。

三、法学专业之外的课程设置

习近平主政浙江时曾提出“跳出浙江发展浙江”的观点,这给我以启发——法学教育能否跳出法学发展法学,从法学专业之外看法学专业的教育发展,看法律人才的培养?

西北政法大学副校长王健教授对民国时期的法学教育和新中国的法学教育都有精深的研究,他曾专门研究过“法律教育的开路先锋”(吴经熊语)孙晓楼。孙晓楼为法学人才设定的标准是:法律的学问、法律的道路(守正不阿、牺牲小己)和社会常识。孙晓楼曾说:“不要在牛角尖里求法律的真理,而忘了法律的本身是一个合乎时代性、社会性、事实性的许多常识的结晶。”几年前上海曾有一个调研,结果是:具有法学博士学位的法官审理的案件上诉率、信访率最高!此乃意料之外,又是意料之中!因为部分博士法官们正如孙晓楼所说,只知法律且钻进了法律的牛角尖,却忽视了常识常理常情。刑法学界的陈忠林老师非常强调立法和司法适用中的常识常理常情。1992年,法史出身的范忠信、郑定、詹学农合著的《情理法与中国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探微》由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该书较系统梳理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情理法兼容的特征。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也不断释放出法理情兼容的信号。

上海的那个调研结论表明,要成为一个优秀的法律人,只懂得法律是远远不够的。我们回看下民国时期司法院规定的法学专业14门标准必修课就包括政治学、经济学、社会学。此外还设有哲学、心理学、论理学、历史、生物学及人类学、伦理学。

以上林林总总说明什么?我的体会是法学专业的课程设置不能仅仅是法学类的专业课程,还应有其他类的课程。这其他类的课程,说它是通识课程也行,说它是补助法学专业的课程也行。该怎么设置呢?要进行供给侧与需求侧两个方面的改革。

供给侧改革。通识教育的精髓就是利用综合的知识使人获得理智和美德的发展,让学生形成跨文理、跨古今、跨文化的知识视野、理性思维和价值观念。学校、学院能研发哪些通识课程?哪些是学好法学专业必需的通识课程?这是需要花功夫研究的。总体思路是涵盖哲学社会科学、自然科学不同知识领域,继承我校分模块设置的好传统,模块可以考虑政治学类、经济学类、哲学类、人类学类、社会学类、历史学类、自然科学等。每个模块里都有必修课、选修课。当然,受学分总量控制等因素的影响,做起来不容易,但这应该是值得努力的方向。党的十八大以来尤其是十九届四中全会以来,习近平多次强调中国法的域外适用,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这也是习近平法治思想核心要义之一),要加快涉外法治工作战略布局,要加快涉外法律体系建设,加快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涉外”本身就有政治因素和国际因素,不纯粹是法律问题。法学乃治国理政之学,2035年要基本实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现代化,要实现这么宏伟而又艰巨的任务,我们培养的法律专业的学生只懂法律行吗?是否应该考虑“法律+”?对此,我校进行了一些有益的尝试。例如,必修课除了法学类的课程之外,还开设了高等数学、中国哲学史、社会调查与统计、公共管理学原理,成立于2013年的卓越司法班还开设了西方哲学史、大学语文;选修课设有政治学原理、国家公务员制度。后来人才培养方案调整时将大学语文、法经济学设成了卓越司法班的选修课。

需求侧改革。一个北大的学生到剑桥访学时说,全世界最聪明的学生在清华、北大,但是很遗憾他们不知道自己想要成为什么样的人?前段时间在微信上看到一个调查:恢复高考制度以来3200余名学生高考状元竟然无一成才!这更加促使我思考需求侧的问题。有一句广告词:不买贵的只选对的。关于选课,我在课堂上不只一次地告诫学生:不要只选学分好拿的,要选对未来发展有益的!学生只对法律专业课感兴趣,跟法律无关的课都很冷漠,淡然处之!这就是我为什么要强调需求侧改革的问题!要教育引导学生知晓一个合格的法律人不应该是仅仅懂得法律的,孙晓楼所说的法律的学问、法律的道德和社会常识在今天还是有启发意义的。在操作层面可以考虑为学生配选课指导教师,或者实施本科生导师制,把选课作为导师必须要指导的内容。

总之,对法学本科课程设置我赞同宽口径、厚基础的指导思想,不仅要设置好法学专业之内的课程,更要开好法学专业之外的课程,内外结合从而培养出更多的优秀法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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