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关于进一步加强对校园公共消防设施管理的通告

  • 时间:2007-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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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审 审核 曾黎明
  最近,少数单位和个人,未经允许,擅自动用公共消防设施和器材,导致部分消防设施和器材遭到人为破坏,给学校消防安全带来严重隐患。
  为加强对公共消防设施和器材的管理、消除消防隐患,确保师生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有关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学校公共消防设施和器材;不得将消防用水用于浇灌花草树木和打扫卫生等活动;不得随意挪移和人为损坏公共消防设施和器材。
  二、因公确实需要使用公共消防设施的单位,应向保卫处提出书面申请,履行审批手续,经同意后方可使用;使用结束后,应及时反馈使用情况,报请保卫处进行验收。
  三、因火灾等原因使用公共消防设施和器材,用后应上报保卫处,及时对其进行维护、保养和更新,以确保公共消防设施和器材的正常使用。
  四、各单位治安、消防领导小组应进一步健全组织,完善制度,落实《治安、消防安全责任制》,对辖区内的公共消防设施和器材确定专人负责,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五、凡擅自动用、人为破坏或盗窃学校公共消防设施和器材的单位和责任人,一经发现,严肃处理。保卫处将会同消防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相关规定,追究其经济和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安徽师范大学保卫处

                                二OO七年六月八日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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