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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日报】刊发我校王少仁、余俊文章《筑牢法治屏障 护航绿色发展》

  • 时间:2021-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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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要推动绿色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从“提升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持续改善环境质量”“加快发展方式绿色转型”三个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实现绿色发展,制度是关键,法治是保障。我们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以建设美好安徽、打造生态文明建设安徽样板为牵引,加快科学立法、坚持严格执法、强化公正司法,着力构建生态环境保护法治体系,建立完善生态环境保护体制机制,为推动安徽高质量绿色发展护航。

加快科学立法,构建地方特色的制度体系

有良法才有善治,法治建设需要立法先行。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安徽时强调,“用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保障良好生态环境”。构建具有地方特色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体系,科学立法是前提。因此,需要牢牢把握用最严格制度保护生态环境这一理念,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和结果导向,加快提升立法技术能力,努力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规章体系。近年来,我省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持之以恒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生态环境保护的实际情况,依据需求进行类型化,分类设计相应制度,形成了一些具有地方特色的生态文明法律法规和制度体系。例如,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长江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重要指示精神,2017年安徽省人民政府废止了《安徽省长江岸线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办法》(2010年)等旧的地方性规章,安徽省人大常委会修订了《安徽省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2018年)和《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2019年)等地方性法规。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两山论”的重要讲话精神,安徽省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山水林田湖草是生命共同体”的生态整体观为指导思想,从地方立法实践上进一步完善了安徽省地方生态文明建设的系统性制度体系。安徽省率先探索建立林长制,为全国生态文明制度建设提供了安徽样板,林长制改革被写入新修订的《森林法》和“十四五”规划。

坚持严格执法,构建生态补偿的工作机制

推进生态环境保护法治体系建设,严格执法是关键。为此,应牢固树立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科学自然观,坚持用“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推进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强化严格执法关键环节,优化执法方式和手段,提高执法效能和水平,努力构建严格规范、综合治理、权威高效的执法工作机制。新安江流域是习近平总书记当年亲自倡导和推动的全国首个跨省流域生态补偿机制的先行探索地,是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重要实践地。新安江流域生态补偿改革试点是习近平总书记亲自倡导、亲自指导并对试点成果给予充分肯定的全国首个跨省流域生态补偿改革,是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具体实践。安徽、浙江两省签署《新安江流域水环境补偿协议》,开启了新安江上下游共治、共享和互利共赢的新篇章,开创了建立跨省流域上下游生态补偿机制的先河。当新安江在两省交界处的水质优于约定值时,下游的浙江即要给安徽一定的经济“补偿”,反之,则安徽向浙江“补偿”。协议签订以来,安徽进一步推深做实新安江流域生态补偿机制,坚持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坚持山水林田湖草综合治理、系统治理、源头治理,实现了森林、湿地、水流、耕地、空气等重点领域和禁止开发区域、重点生态功能区等重要区域生态补偿全覆盖。安徽省还通过实施《安徽省省直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安徽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出台《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实施意见》等重要制度,实施排污权管理工程、开发区发展工程、城市污水治理工程、化肥农药替代工程、绿色特色农业发展工程、河(湖)长制林长制提升工程等“十大工程”,实现了生态环境从“小环保”到“大环保”的转变。

强化公正司法,建立从严惩处的联动机制

严格公正的司法是推进生态保护环境法治建设的最重要保障,也是巩固生态文明建设成果的最有力途径。强化生态环境司法公正,需要加强环境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建立联动机制,改变环境执法与环境司法“分而治之”的僵化局面,进而形成两者之间的有效合力与制衡。一方面,要完善落实公益诉讼制度。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指引下,我国探索建立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公益组织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与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并在部分地区开展提起环境公益诉讼试点。安徽作为试点地区,出现了一些由检察机关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的成功案件。比如由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检察院办理的长江铜陵段“10·12”“1·26”污染环境系列案,该案件已入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典型案例。另一方面,要建立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环境有价,损害担责”。近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已在全国范围内逐步探索试行、建立推广。安徽坚持用“让人民群众在每个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司法理念推进生态环境司法改革,以严格的司法手段改善生态环境,强化环境司法对生态环境保护的促进和保障功能,及时出台《安徽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有效推动了环境执法与环境司法的“两法衔接”。安徽必须牢牢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引领,聚焦长三角区域共同面临的系统性、区域性、跨界性突出生态环境问题,加快科学立法,坚持严格执法,强化公正司法,把环境保护问题导向和生态文明目标导向作为安徽省环境法治实践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努力实现安徽在长三角一体化的发展转型升级中环境法治的跨越发展,让安徽大地天更蓝、山更绿、水更清,着力打造美丽中国建设的先行示范区。

原文阅读链接:https://app.ahnews.com.cn/displayTemplate/news/newsDetail/826768.html?isDigital=true&isShare=tru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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